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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支持
中小微企業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區(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2012年以來,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財庫〔2011〕181號文件)要求,我市采取了小微企業投標價格扣除10%參與評審等措施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積極支持經濟社會發展。但在實際工作中也發現存在政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積極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認定
鑒于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不再開展中小微型企業認定工作,今后,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微型企業應按照財庫〔2011〕181號文件要求,自行提交《中小企業聲明函》并對聲明函的真實性負責,中小企業劃型應嚴格執行《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供應商若提供虛假聲明函,一經查實,我局將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二、關于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繳納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或者履約保證金的,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文件要求,全面推廣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業務,逐步以信用擔保替代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各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標或者履約保證金。
當前,我國經濟形勢異常復雜嚴峻,中小企業發展困難重重。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各項政策,包括預留采購份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信用擔保、節能環保產品強采優采等措施,積極支持中小企業和經濟社會發展。